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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保护世界仅存不多的野生虎,1975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英文简称CITES)将虎列为附录I物种,禁止虎,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国际贸易。中国政府在1981年正式加入CITES,响应公约号召禁止了所有虎及其制品的国际商业贸易。
2002年CITES第12届缔约国大会通过了12.5号决议 (COP12 Resolution Conf. 12.5) 。号召各成员国、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共同关注日益严重的亚洲大型猫科动物非法贸易问题。决议敦促各国政府完善对于控制虎贸易的立法工作,对于盗猎和走私严格执法,对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饲养制订管理与监控规章,并加强对库存虎器官的管理和控制,尽可能进行销毁。决议还建议有大型猫科动物制品市场的国家加强宣传教育,包括与传统医药界合作,逐渐减少以最终杜绝使用大型猫科动物的器官入药。
2007年在CITES第14届缔约国大会上,CITES又通过了“老虎及其他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保护与贸易”决定(CoP14 Decision 14:65-72)。这一决议指示所有缔约国加强对之前形成的老虎保护决议的执行力度,提高国际合作,共同控制相关贸易,并不以用虎器官和衍生物进行贸易为目的而繁殖老虎。这项决议于2007年9月13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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